《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先予執行的函》在1994.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先予執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8.10
- 實施時間:1994.08.10
勞動部勞動關係和監察司:
你司《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先予執行》的函收悉。經研究認為:
(一)同意你司根據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對涉及到職工生活保障、工傷醫療保障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經過初步審理後,確屬緊急情況的可以比照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的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的勞動報酬或因工負傷急需的醫療費。但此種裁決與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是不同的。
(二)企業對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不服的,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賦予企業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的權利。該裁決生效後,如企業不執行,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建議明確規定適用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以防任意擴大。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