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准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係有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准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係有效的復函》在1995.01.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准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係有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06
  • 實施時間:1995.01.06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准手續方可承章漿愉認買賣關係有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雙方訂立買賣協定時意思表示真實,買方已交付房款並使用房屋多年,在訴訟前或訴拳紙芝訟中補辦了歡白嬸批鴉凳糊準手續,經人民法院審查,補辦的手續酷刪戶敬符合法律墊榜己潤規定,依照我院(1985)法民字第14號批覆的精艱譽神,可承認雙方的買賣關係有效。
1995年1月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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