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房產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房產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在1988.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房產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6.09
  • 實施時間:1988.06.09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為與安徽省鹽業公司房產糾紛一案,不服合肥市區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號判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號判決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號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訴。
經研究,我院認為:省科委與省鹽業公司均為省政府下屬機構,他們之間的房產糾紛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案件應由省政府通過行政程式予以解決,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據此,建議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研究該案的處理。為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妥善處理有關問題,請積極協助省政府做好善後工作。處理情況,請及時報我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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