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為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貸款糾紛申請再審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為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貸款糾紛申請再審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3.10.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為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貸款糾紛申請再審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3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0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2)川高法申民監字第6號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不服你院(91)川法民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的請示報告收悉。從你院報告和所附案卷材料看不出貸款方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簡稱投資公司)為什麼不按《擔保借款契約》第三條的約定,將250萬元借款劃入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商業公司(簡稱商業公司)在工商行春熙路營業部的帳戶上,而直接給商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楊輝辦理自帶250萬元的匯票去廣東省寶安縣購貨的手續,以及投資公司收到楊輝的退回款250萬元後,為什麼以“代單位轉款”的名義,將其中170萬元劃入商業公司在工商行春熙路營業部的帳戶上。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立案再審的意見。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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