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在1996.10.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10.30
- 實施時間:1996.10.30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川高法申民字第6號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借款方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商業公司(以下簡稱商業公司)在擔保方四川省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公司)不知曉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契約約定的貸款用途,將貸得的250萬元挪作它用,屬改變契約的主要內容。貸款方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收到借款方商業公司的退回款250萬元後,以“代單位轉款”名義擅自劃轉170萬元給借款方商業公司使用,是投資公司的過錯。據此,成都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