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隨意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隨意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通知》在2003.07.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隨意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7.16
  • 實施時間:2003.07.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
今年以來,國際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受其影響,我國國內部分鋼材產品價格也呈下降趨勢。進口成本與內銷差價的急劇縮小直接影響了鋼材進口商的商業利益。一些進口商遂要求銀行尋找單據理由對外拒付,或者尋找一些非常牽強的所謂“欺詐”理由申請法院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一些法院隨意裁定止付所涉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已經對外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維護我國法院和我國銀行的國際形象,現通知如下:
1.嚴格堅持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信用證是獨立於基礎交易的單據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負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信用證交易與基礎交易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般情況下不得因為基礎交易發生糾紛而裁定止付開證行所開立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嚴格堅持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適用的條件。只有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信用證項下存在欺詐,且銀行在合理的時間內尚未對外付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並在其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裁定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如果信用證已經承兌並轉讓或者信用證已經議付,仍不得裁定止付。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高度重視,嚴禁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隨意裁定止付有關信用證項下款項,已經作出錯誤止付裁定的,相關人民法院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特此通知。
2003年7月16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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