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發[1997]27號、法明傳[1998]213號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發[1997]27號、法明傳[1998]213號通知的通知》在2000.01.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發[1997]27號、法明傳[1998]213號通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湖南、陝西、海南、河南、湖北、山東、吉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北京、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轉來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部分營業部被法院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問題的請示》,反映自1998年8月份以來,廣東省接連發生多起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因不能償付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起訴。至1999年9月底,該省已開辦證券業務的信託公司設在廣東轄區內的37家證券營業部中,有24家被法院查封、凍結、強行劃撥股民保證金或禁止轉讓。涉及債務金額為人民幣31870萬元、美元1021.03萬元、港元4.56萬元。
凍結、劃撥股民保證金涉及民眾利益,處理不當將會影響證券市場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凍結、劃撥股民保證金及有關清算帳戶資金時,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院法發[1997]27號、法明傳[1998]213號通知執行。現將《廣東省信託公司和證券公司所屬證券營業部因債權債務糾紛被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的情況表》轉各高院。請各高院對情況表中反映的所屬法院凍結、劃撥股民保證金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不符合最高法院法發[1997]27號、法明傳[1998]213號通知要求的,應採取得力措施予以糾正,並於2000年2月底前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最高法院經濟庭。
2000年1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