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嘉兆科技有限公司訴美國阿美特克公司中介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在1997.05.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嘉兆科技有限公司訴美國阿美特克公司中介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5.08
- 實施時間:1997.05.0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1996〕299號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嘉兆科技有限公司訴美國阿美特克公司中介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本案中介活動是嘉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辦事處以傳真、信函等方式完成的,該辦事處所在地是本案中介契約履行地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依據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滬中經終字第360號民事裁定,並維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1994)徐經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將本案案卷材料退回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