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鯨文與馮素山債務案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鯨文與馮素山債務案的處理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30日發布,自1954年01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1月30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1月3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債權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你院1953年華法民一字第9407號函已悉。周的欠款立有字據,證明折成美金450元,在第二審抗訴理由中周也表示願照人民銀行收兌美鈔的牌價計算,因此以美金牌價折合人民幣判償,較為公平合理。如認為牌價的具體數字不能對外宣布,在判決內可只說按美金與人民幣折合標準計算而不寫美金一元折合人民幣若干。至於本院前復你院關於山西省院請示解放前債務如何清償問題(法行字第3698號),認為可參照《關於解放前銀錢業未清償存款辦法》折成人民幣酌予判決,是由於雙方沒有約定計算標準。本案當事人問對計算既有約定,即可不再援用上項辦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於周鯨文與馮壽山償還債務聲請再審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
(華法民一字第940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周鯨文與馮壽山償還債務一案,已於本年8月7日終審判決,馮壽山不服聲請再審,該案大概情況是;馮壽山於1942年由昆明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給周鯨文(當時在桂林)偽法幣2萬元,同年年終由於偽法幣貶值,雙方協定將2萬元偽法幣折為美金450元,立有借錢字據,並約定戰爭結束後歸還,後周鯨文未還,馮壽山於本年在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並要求付給這幾年利息。北京市人民法院判決按1942年12月份物價,每斗小米為11.8元計算,2萬元偽幣約合小米25140斤,由周鯨文按人民日報所載伏地小米批發價折成人民幣給付,周鯨文不服抗訴本院。我院參照了你院1953年6月3日法行字第3698號關於解放前金銀、偽幣債務的折算清償問題及典當回贖問題的批覆,撤銷了北京市人民法院原判決,改判為按1953年2月20日政務院所公布的“關於解放前銀錢業未清償存款給付辦法之規定”周鯨文應付給馮壽山人民幣640萬元,馮壽山不服聲請再審,因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系民主人士,又是相當負責的幹部,周鯨文是民主同盟中央委員,在中央政法委員會工作,馮壽山是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團結委員,為了慎重起見,特連同原卷呈送鈞院請核示處理意見,為荷。
195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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