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維華訴周維鴻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維華訴周維鴻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復函》在1990.03.10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維華訴周維鴻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即本案當事人訟爭之179號房屋在1947年購買時,買契上所載的是周維輝(即周維鴻)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進行換證,仍以周維鴻的名字登記,並一直由周維鴻管理使用至今。訴訟過程中周維華又舉不出有力證據來證明其產權主張。據此,訟爭之179號房屋應認定為周維鴻所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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