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及時審理因農民負擔過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及時審理因農民負擔過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在1993.04.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及時審理因農民負擔過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這對於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促進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通過嚴肅執法,保證國家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順利進行。

具體內容

一、組織法院幹警認真學習《緊急通知》,提高認識,並根據《緊急通知》中關於“要嚴肅查處因農民負擔過重而引起的惡性案件,發現一件,查處一件,一件也不能放過”的精神,積極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這類案件,對訴至法院的有關案件,要做到依法受理,及時審判,以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沿陣地,遍布廣大農村,因任意加重農民負擔引起的糾紛大量發生在基層,因此,人民法庭要積極主動地處理好這類案件,並加強與同級政府聯繫,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工作,防止釀成惡性案件。
三、對於不服行政機關任意加重農民負擔,非法要求農民承擔費用或者勞務,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對於不合理的決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因“亂攤派”給農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判決予以賠償。
四、對貪污、挪用農副產品收購資金、農用生產資料資金和提留統籌款、稅款及其他款物,構成犯罪的,應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從嚴懲處。
對無視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任意加重農民負擔而引發惡性案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檢舉、揭發、控告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的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以報復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法院要及時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並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宣傳報導,擴大辦案效果。
六、各高級法院對於審理上述案件,應加強監督指導,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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