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6.26
  • 實施時間:1996.06.26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辦法內容

第三章 考試辦法
第六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所限的限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按規定對本地區的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統一發給准考證。
第八條 考試試題及評分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制定。
第九條 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列主義基礎理論知識、法律專業知識的分析、判斷能力,文字、語言能力等。
第十條 考試採用閉卷筆試和面試兩種形式。筆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面試。
第十一條 評卷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統一領導下,由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章 頒發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參加考試合格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或委託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頒發《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根據工作需要,經考核可以被任命為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
第十四條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製作。
第五章 考試紀律
第十五條 考場規則、監考守則、試卷保密規定等考試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制定。
第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者,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因作弊取得《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或委託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宣布其無效,並收回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考試經費列入法院機關業務費範圍,專款專用。各級人民法院按規定收取的報考費,應當全部用於考試支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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