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的通知在2004.02.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2.06
- 實施時間:2004.02.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羈押室或其他指定地點等場所候審期間,對被告人進行看守管理,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
第三條 司法警察執行看管:
(一)必須持有效憑證及證明本人身份的相關證件。
(二)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三)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配備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備應根據審判案件的性質、羈押場所的具體情況、被告人的危險程度和數量而定。對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應配備不少於兩名司法警察;對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應適當增加看管警力。
(五)對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看管的被告人,應分別看管。對女性被告人應由女司法警察執行看管;對同案被告人,應保證一人一室。
第四條 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組織實施。看管開始前,應當提前做好如下準備:
(一)對看管被告人的場所、周邊情況及警用設備進行檢查。
(二)根據案情和被告人的數額確定看管警力。
(三)確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四)制定緊急情況的處置措施。
第五條 司法警察執行看管時:
(一)與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被告人的身份,清點被告人數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況、有無疾病、有無異常情緒等情況。對被告人進出羈押場所的時間、被告人姓名、人數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記,認真填寫看管記錄。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間的權利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三)對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對重刑犯或有跡象表明可能行兇、脫逃、自殺、自殘的被告人,經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對重刑犯,應面對面進行看管。
(四)密切監控被告人的活動,並經常巡查看管場所,檢查看管場所的門鎖是否安全、有效,發現被告人在看管場所內有自殺、自殘、傳遞信件、攜帶違禁物品、可疑物品等違章或不法行為時,要及時予以告誡並制止,同時匯報值班領導。
(五)被告人在看管期間有檢舉、揭發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部門領導和本案法官,及時製作筆錄和處理。
(六)不得詢問或隨意談論案情;不得辱罵、體罰、虐待或變相體罰被告人;不得談論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未經批准,不得讓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員進入看管場所;不準給被告人帶食品或其他物品;不準給被告人傳遞口信;不得將被告人提出看管場所;不得準許任何人在看管場所攝影、錄音、錄像和採訪。
第六條 被告人需要上廁所時,每名被告人應由二名司法警察監控。遇有女性被告人時,應由女司法警察監控。被告人如廁前,司法警察要注意查看廁所的環境是否安全,廁所內有無危險品及障礙物。被告人如廁時,司法警察應處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脫逃等意外事件的發生。
第七條 看管場所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防止有關疾病的傳播。被告人在看管期間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
第八條 在看管期間,被告人嚴重違反看管場所規定的,司法警察可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九條 司法警察執行看管,如違反本規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