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改犯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在1957.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改犯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57.07.24
- 實施時間:1957.07.24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4月30日(57)法研字第35號請示關於勞改犯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對勞改犯提起離婚的案件,原告人可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由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過去有些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人的起訴後,又將案件轉到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作法,應予以改變。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後,即應自行審理,並應按照我院與公安部、法務部1956年9月22日所發的“關於處理勞改犯配偶提出離婚案件應徵詢勞改犯意見的聯合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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