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在1996.07.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7.21
  • 實施時間:1996.07.21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執請字第1號《關於鄭勞仲復裁字(1991)第1號複議仲裁決定書能否作為執行依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仲裁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提請再次裁決的權利,但這並不排除原仲裁機構發現自己作出的裁決有錯誤進行重新裁決的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自己作出的仲裁決定書有錯誤而進行重新仲裁,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違背一裁終局制度,不應視為違反法定程式。因此對當事人申請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複議仲裁決定的,應予立案執行。如被執行人提出申辯稱該複議仲裁決定書有其他應不予執行的情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認真審查,慎重處理。
1996年7月21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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