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再審調解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05月31日發布,自2005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再審調解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5年05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5年05月3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調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隨著民事案件數量的大幅上升,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作為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一種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訴訟調解的問題引起了中央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對訴訟調解工作十分重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乾同志在今年(2005年)4月召開的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上指出:“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訴訟調解制度,對民眾之間的訴訟按照‘能調則調,多調少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儘可能多地用調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肖揚院長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也非常重視訴訟調解,肖揚院長指出,“調解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審判方式”,“注重調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調解集法、理、情於一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是解決基層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對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意義。”他強調要注意調解方法,講求調解藝術,“要善於分析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地進行調解,做到對症下藥,有的放矢”。同時還特別指出要防止走向另一個極端,“要注意把握好調解與裁判的辯證關係,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強制調解,不能久調不決、拖延訴訟,更不能以調解為名,片面維護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注意把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提高調解水平,真正做到定紛止爭”。實踐證明,調解結案的案件,不僅便於案件的執行,而且當事人也極少申訴、上訪。
近年來,再審調解在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監活動積極運用調解手段,審結了一大批疑難複雜、年久怨深、矛盾容易激化的再審民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吉林、浙江、湖北、重慶等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青島、浙江麗水等中級人民法院重視再審調解工作,並取得了很大成績,有的法院再審案件調解率達到50%以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特注重加強再審調解,充分發揮調解職能,取得了辦案效率逐年提高,撤回再審申請案件逐年上升和長期上訪申訴案件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注意在調解案件過程中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建章立制,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再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他們的一些經驗和具體做法很值得各級人民法院參考和借鑑。
為貫徹落實羅乾同志和肖揚院長的講話精神,充分發揮訴訟調解職能,各級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並大力推進再審調解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高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羅乾同志和肖揚院長關於加強訴訟調解的重要講話精神,高度重視再審調解工作,從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和司法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再審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廣大審監法官要當牢固樹立司法為民意識,克服畏難情緒,轉變再審難調的觀念,糾正就案辦案、輕調重判等錯誤認識,不斷強化再審調解意識。同時,在審理再審案件中,應當注意把握再審案件特點,研究再審調解規律,講究調解方法,注重調解效果。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把再審調解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認真指導本轄區的再審調解工作。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再審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並儘可能多地創造有利條件,調動審監法官的積極性,為再審調解工作創造良好的氛圍。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注意認真總結再審調解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努力使再審調解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