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大治本力度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意見》在2001.05.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大治本力度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5.10
- 實施時間:2001.05.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大治本力度,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近幾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五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黨中央、中紀委的統一部署,堅決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深化法院改革,加強了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和約束了審判人員的審判行為,嚴肅查處了一批以權謀私、違法辦案的違紀違法案件,認真糾正了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人民法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呈現出向縱深發展的良好態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腐敗現象的滋生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依然比較嚴峻。為了取得反腐敗鬥爭的更大成效,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的反腐敗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力度,明確目標,突出重點,採取措施,強化責任,狠抓落實,不斷剷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以順利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反腐敗工作的各項目標,確保人民法院嚴肅執法、公正裁判。
一、當前導致法院隊伍滋生腐敗現象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的反腐敗鬥爭是黨和國家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的反腐敗鬥爭,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轉換經濟體制,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因此,導致法院隊伍滋生腐敗現象的原因是複雜的、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法院隊伍中少數人員素質不高、思想蛻變,經受不住考驗。我國社會主義革命雖然已經取得了50多年的勝利,但是,由於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封建主義殘餘思想至今仍然存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式的引進,資產階級金錢至上、惟利是圖的腐朽思想也乘隙而入。在這兩種社會形態腐朽、沒落思想文化的影響下,加之現行分配機制的不完善,個人收入的偏低等原因,法院隊伍中少數意志薄弱的人,理想信念發生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扭曲,心理嚴重失衡,滋長了毛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最終難以抵禦金錢、美色的侵蝕、貪贓枉法、徇私枉法。
(二)各種社會消極因素對法院審判權和法院隊伍的干擾和侵蝕十分嚴重。黨的十五大和我國憲法雖然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但當前人們的法制觀念依然比較淡薄,在社會各種不正之風的影響下,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實現各自的目的或利益,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法、各種手段,侵蝕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干擾審判權的正常行使,以致發生人情案、關係案和金錢案。此外,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也導致少數案件裁判不公、執行不力。
(三)審判機制和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目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正在深化,但合理分工、相互制約的審判機制尚不健全;院長、庭長及監察部門對審判工作的管理及監督職責尚不明確,審判管理監督機制尚不完善,這些薄弱環節,給腐敗現象的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機。
(四)少數法院領導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真正擺上法院重要議事日程,沒有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有的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監督,忽視法院隊伍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有的對違紀違法問題的查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甚至不調查、不處理。領導工作方面的這些原因,導致少數單位腐敗問題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時有發生。
(五)一些法院經費保障不足,違規收費屢禁不止。一些法院為了解決經費上的不足,或者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有的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有的從執行回來的款項中提留;有的向當事人或其他企業拉贊助,甚至私設小金庫,上述問題易誘發腐敗現象。
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人民法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繼續貫徹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通過深化改革,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方針。要結合法院的實際,立足教育,著眼防範;規範行為,健全制度;狠抓管理,嚴格監督。通過深化改革,體制創新,努力剷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
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工作目標是:法院隊伍整體素質明顯提高,廉潔自律能力顯著增強;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健全和完善審判行為規範和審判紀律規範;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杜絕各種知己收費和變相亂收費現象。黨的十六大之前,要力爭使法院隊伍中的腐敗現象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基本解決。
三、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步驟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不斷提高法院隊伍素質
1.加強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不斷組織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樹立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正大正確行使權力,轉變工作作風,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各種錯誤思想的侵蝕。
2.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法官的神聖職業,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要將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列入幹部培訓計畫。2001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法官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編寫法官職業道德方面的教材。今後,初任法官必須接受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要通過職業道德教育,使法官增強忠於職守、剛正不阿、清正廉潔、克己奉公、遵守紀律、莊重文明的職業道德理念,自覺抵制各種干擾和侵襲,嚴格執法、公正裁判。
3.加強紀律作風教育。借鑑“三講”教育的經驗,各級人民法院要針對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以廉政建設為主要內容,整頓領導班子、整頓審判紀律、整頓工作作風,力爭在2002年底前,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取得明顯成效。2001年,各級人民法院要開展好“一教育三整頓”活動。
(二)完善審判權和執行權的配置,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防止權力濫用
1.在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的基礎上,制定分立後各個審判機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運行規範。“三個分立”實現了立案權、審判權、執行權行使的科學配置,為了保證這一工作機制的有效運行,2002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都要制定立案、審判、審監、執行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運行規範,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審判運行機制。
2.在執行機構內部積極探索分權制約機制。要逐步做到審查執行異議和實話執行措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行使,形成內部制約機制,防止執行權的濫用。
3.積極探索和推行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機制。2002年底前,建立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的新機制,逐步做到庭前由審判輔助工作人員接觸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進行庭前準備,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建立“隔離帶”,防止人情和關係對法官的侵擾。
(三)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設要求的審判行為規範和審判紀律規範
1.制定限制法院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活動和商務活動範圍的規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庭(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活動和商務活動的若干規定》,是加強法院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防止產生腐敗現象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這一規定的精神,結合本院、本地區的實際,在2001年6月底以前,制定出本院或者本系統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活動和商務活動範圍的規定,並認真執行。
2.制定法院工作人員探聽案件審理情況和轉交訴訟材料的有關規定。近年來,法院工作人員受人之託探聽案件審理情況和轉交訴訟材料的現象呈上升趨勢,由此產生了一些違法違紀行為。2002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都要制定出相應的規定,禁止法院工作人員為他人探聽案件審理情況,為當事人說情;轉交訴訟材料不得直接交給審理案件的法官,要有一個部門負責訴訟材料的接收,並對材料的來源情況進行登記,負責轉送。
3.繼續執行和進一步完善與廉政建設有關的制度和規定。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並總結經驗,加以修訂完善。要建立和完善裁判文書公布制度,改革裁判文書的製作,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確保司法公正。
4.完善審判行為規範和審判紀律規範。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兩個辦法”為主要內容的審判行為規範和審判紀律規範,對規範審判人員的審判行為,嚴肅審判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要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兩個辦法”。
(四)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1.理順法院內部監督同人大、政協、檢察機關、社會輿論等外部監督的關係。要及時解決人大、政協、檢察機關、社會輿論反映的問題,溝通人大、政協、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民眾同法院之間的聯繫。進一步完善告訴和申訴制度、違紀違法舉報制度。將外部監督渠道反映的違紀違法線索,統一納入監察部門管理,使外部監督通過內部監督發揮作用。
2.重視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活動的教育。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加強警示教育,增強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自律能力。努力創造各種學習條件、文化娛樂活動條件,引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把業餘時間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動中去。
3.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庭長的行政管理監督權。隨著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的實施,院長、庭長應當積極發揮管理、監督的職能作用。2001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本院實際,確定合議庭、獨任審判員以及院長、庭長的職責,建立院長、庭長、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以及書記員的責任制度,強化院長、庭長對法官和審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4.強化法院內部的監察監督。法官的審判行為除了要接受審判監督之外,也要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向監察部門提供了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事實根據的,監察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確有違法審判行為不宜繼續從事案件審理的,監察部門應建議院長另行組成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判。被上級人民法院改判、發回重審,或者被本院審判監督部門傳送的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監察部門,監察部門認為可能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按照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審判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調查。2001年底前,要制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明確人民法院監察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工作程式和工作方式等問題,充分發揮監察工作在保證正確實施國家法院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堅決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實行“收支兩條線”,是黨中央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貫徹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要嚴格財經紀律,嚴禁濫收費、接贊助、設立賬外賬,堅決取消“小金庫”。經費困難的法院,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持,保證法院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各項任務和措施
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各項任務和措施,關鍵在領導。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要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尤其是一把手,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親自過問,常抓不懈,持之以恆,務必抓出實效。
要健全和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結合實際,對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各項工作進行分解,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中確立相關內容,明確各自的責任,切實形成合力,並作為一項政治紀律認真執行。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要加強督促、檢查,保證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經常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上級人民法院要每年組織一次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專項檢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將不定期組成檢查組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