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勞役和徒刑監外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勞役和徒刑監外執行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2年12月20日發布,自1962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2年12月20日
  • 實施日期:1962年12月2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執行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辦字第1088號給湟中縣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辦字第105號給海北中級人民法院的批覆,我們閱後有以下兩點意見,請你們研究。
一、人民法院判處勞役,應該只限於對法律、法令有規定的罪行適用,對其他犯罪行為不宜適用。
二、人民法院不應當把“不批准逮捕”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輕微犯罪判處徒刑,更不宜採用“徒刑監外執行”、“拘役監外執行”和“勞役監外執行”等辦法。
以上意見,如你們同意,請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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