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蒙古至誠礦業有限公司與南非華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糾紛一案中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蒙古至誠礦業有限公司與南非華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糾紛一案中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在2002.04.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蒙古至誠礦業有限公司與南非華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糾紛一案中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4.13
  • 實施時間:2002.04.13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內經請字第4號關於內蒙古至誠礦業有限公司與南非華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契約糾紛一案中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凡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盡力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北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條款訂明仲裁地點在北京,仲裁機構使用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舊名稱。雖然仲裁條款對仲裁機構名稱的表述不完整,但可以辨別出該名稱系指更名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不存在仲裁條款無效的法定事由。鑒此,應認定契約雙方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是明確的,契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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