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在1987.10.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監字7號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賈國仁、賈國滿兄弟二人合夥經營汽車運輸,雇司機開車,兄弟二人輪流領車運輸。時值賈國滿領車拉白灰,當其指揮倒車掛斗車時,由於雨後路滑,剎車後汽車仍向後滑動,賈國滿被擠身亡。經查,司機對此事故沒有責任。賈國滿之妻蘇文雅要求賈國仁給以經濟補償,承擔她女兒的撫恤費用。一、二審法院判決由賈國仁按分成比例承擔撫恤金1654元。
研究認為:賈國滿在兄弟二人合夥經營的汽車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賈國仁沒有過錯,不應負賠償責任。但賈國滿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經營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其兄作為合夥經營的受益人之一,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經濟補償,既合情理,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至於具體補償多少,請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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