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籤字問題的批覆》是就雲南、河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籤字問題請示”下發的批覆。經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4月14日發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籤字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4月14日
- 實施日期:200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