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央一級“三反”法庭職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央一級“三反”法庭職權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5月24日發布,自1952年05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5月24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5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政務院、外交部、人事部、華僑事務委員會、情報總署、民航局等六單位人民法庭,財委與財委所屬各單位人民法庭:
根據政務院4月3日政政字34號通知“關於免除貪污數目超過一千萬元未滿一億元(舊幣--編者注)之貪污分子的刑事處分者,政委、財委、文委等臨時分庭所屬各單位應經最高人民法院臨時分庭批准,其餘各單位應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現本院為使處理貪污分子的工作更能及時,特規定:政務院機關、外交部、人事部、華僑事務委員會、情報總署、民航局等6單位及財委系統各單位,凡免除貪污數目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之貪污分子的刑事處分,授權各該機關首長批准。財委臨時分庭未成立前,凡應經財委臨時分庭批准的案件,除上述貪污數目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外,均直接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附一:政務院關於中央一級各機關“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略)
附二:政務院關於“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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