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9.07.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7.23
- 實施時間:1999.07.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經國務院批准,1999年3月18日中國光大銀行整體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債權、債務及同城137個營業網點。為保證國務院此次化解金融風險的重組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涉及原中國投資銀行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受理的暫不受理,此類案件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中止期間從1998年12月1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對於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以原中國投資銀行為被告的案件中止審理;對原中國投資銀行為執行對象的執行案件,中止執行。中止期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以上中止審理或中止執行期間屆滿即自動恢複審理或執行,本院不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