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在1999.03.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3.04
  • 實施時間:1999.03.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行使金融監管權而被列為被告的案件,有的受案法院查封了人民銀行的辦公樓(內有金庫)、運鈔車、營業場所,影響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為防止和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特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是依法行使國家金融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行使撤銷、關閉金融機構,取締非法金融機構等行政職權。因此,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自身所負的民事責任不應當由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更不應以此為由查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和營業場所。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當事人一方為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上述問題,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對確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採取查封其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的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執行其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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