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法務部《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法務部《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在1987.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法務部《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7.08.15
  • 實施時間:1987.08.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法務部(87)司公字第75號《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的通知》轉發給你們。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的辦法一事,可見1981年4月29日法務部所發的(81)司法公字第129號《關於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為了便於工作,現將此通知一併轉發,請你們在辦案時審查印章和有關證明事宜。
附一:法務部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近接新華社香港分社函告:“港九工會聯合會”已於1986年六月改名為“香港工會聯合會”,印章也相應改變。現將“香港工會聯合會”印鑑式樣及香港工會聯合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式樣轉發你處,請發所屬辦理涉外業務的公證處備案。
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執行。
1987年7月2日
附二:法務部關於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
(81)司法公字第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當前,港澳同胞到內地申請公證證明收養子女等事務的日趨增加,為做到真實、合法,保護港澳同胞的合法權益,經與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研究,並徵得我駐港有關機構的同意,對港澳同胞到內地申請公證證明收養子女等事務的,應根據當事人的身份分別由下列單位或律師出具證明:
一、我駐港澳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中國銀行、華潤公司、招商局;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通銀行)的工作人員可由所在機構出具證明。
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和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可由其所在的社團出具證明。
三、社會上一般民眾可以委託律師辦理證明。這些律師是陳子鈞、張永賢、何耀棣、廖瑤珠(女)、阮北耀、胡百熙、練松柏、翁家灼。
以上通知望轉發所屬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處遵照執行。我部公證律師司1980年3月3日(80)司公字第19號《關於幾個涉外公證問題的批覆》第三條意見作廢。
1981年4月29日
附屬檔案一:《香港工會聯合會》印鑑式樣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香港九龍土瓜灣馬頭涌道42-50號 電話:3-7120231
42-50.MA TAU CHU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附屬檔案二:香港工會聯合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式樣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香港九龍土瓜灣馬頭涌道42-50號 電話:三~七一二0二三一
42-50,Ma Tau Chung Road, Tokwawan, Kowloon, Hong Kong.
TEL. 3-7120231
(婚) No.………………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書
_____________
先生, 歲, 省 縣/市 鄉
人仕。香港身份證第 號。一九 年 月參加本會
屬下 為會員,會員證
第 號。
現特發給證明書。
香港工會聯合會
理事長:
( )
發證人:
198 年 月 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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