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宣告無罪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批覆》在1998.10.12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宣告無罪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8.10.12
- 實施時間:1998.10.1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張安、陳石壽申請紫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
本案是經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的刑事案件。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以誣告陷害罪決定對張安、陳石壽立案偵查,採取收容審查的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違法的。本案是刑事賠償案件,而不是公安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賠償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紫金縣人民檢察院對張安、陳石壽的違法羈押應視為錯誤拘留,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侵犯張安、陳石壽人身自由予以賠償。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