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納稅人僅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收入額有異議而起訴的法院應否受理的答覆》在1992.0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納稅人僅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收入額有異議而起訴的法院應否受理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1.18
- 實施時間:1992.01.1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48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便於徵收、管理的原則,具體確定稅款徵收方式。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納稅方式後,既對核定的收入額有異議,又對確定的納稅額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納稅人僅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收入額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