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後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後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的答覆在2000.01.25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後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2000.01.25
  • 實施時間:2000.01.25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後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政機關扣押當事人財產後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時明示扣押行為違法的,應認定扣押行為的違法性已被確認;解除時未明示扣押行為違法的,不能視為行政機關對扣押行為違法性已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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