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經濟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後原來採取的查封措施應予解除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經濟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後原來採取的查封措施應予解除的函》在1993.06.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經濟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後原來採取的查封措施應予解除的函
  • 頒布時間:1993年06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6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上海電視機一廠就本院對海南南方信託投資公司訴廣東中山滙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契約糾紛一案訴前保全財產提出異議情況的報告》收悉。從你院報告看,本案涉嫌經濟犯罪,已叢案移送海南省公安廳查處,並將所查封的財產一併移交,但對有關財產的查封措施並未解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經審查認為確屬經濟犯罪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並將所查封的財產一併移交,且公安機關又對該財產採取查封措施後,原來採取的查封措施即應解除。因此,請你院收到本函後立即解除你院對儲存於廣州市對外儲運公司的彩色電視機的查封。至於該批彩電是否屬於贓物,應否發還上海電視機一廠,應由公安機關查明情況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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