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壽光縣東都賓館訴棲霞縣物資局、物資開發公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壽光縣東都賓館訴棲霞縣物資局、物資開發公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2.05.05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壽光縣東都賓館訴棲霞縣物資局、物資開發公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2.05.05
  • 實施時間:1992.05.05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2〕66號《關於壽光縣東都賓館訴棲霞縣物資局、棲霞縣物資開發公司損害賠償糾紛案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該損害賠償案件雖然是棲霞縣物資局局長、物資公司經理兩人在因公出差過程中發生的。但在賓館房間忘記關閉水龍頭的行為與執行職務沒有必然聯繫,不屬於職務行為,不宜讓該兩人所在單位參加訴訟、承擔責任。
二、今年元月4日早晨5點50分開始供水後,流水外溢達40分鐘,賓館服務人員沒有及時發現,致使損失擴大,東都賓館負有管理責任,其承擔的責任應不少於對方承擔的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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