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張璽鈞的復函(三)》在2000.06.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張璽鈞的復函(三)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6.29
- 實施時間:2000.06.29
全國人大代表張璽鈞:
你反映的鄭州國璽包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星星電器工業公司技術轉讓契約糾紛管轄權的申訴材料收悉。
經研究認為:雙方簽訂的《技術設備轉讓契約書》實質是包含了專用設備購銷的所謂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契約。契約約定:交貨地點在椒江,轉讓方負責設備安裝、調試,派技術人員協助受讓方生產一年;在安裝調試完畢後,在鄭州為受讓方培訓人員。上述約定已經表明該“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契約中的主要義務在浙江椒江市履行。雖然契約中有“技術實施地在鄭州”的約定,但是,該約定並不能排除椒江市也是契約履行地,原告浙江星星電器工業公司又選擇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糾紛有管轄權。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特此函告。
20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