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07.08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訴訟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7.07.08
  • 實施時間:1987.07.08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電話請示的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兩個問題,經我們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即使附帶民訴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抗訴,律師是接受委託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對刑事部分也不享有抗訴權。
二、律師接受委託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閱案卷的問題,可以根據律師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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