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2.23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2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號《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覆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這裡所說的“同一行為”,既可以是判決認定同一性質的全部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同一性質的部分犯罪行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後又作為犯罪事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認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應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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