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0.2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0.2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0.2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9月20日電話請示《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的問題》已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6年10月20日在《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中指出:如數罪中有兩罪以上都判處有期徒刑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不能超過五年。...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剝奪政治權利並罰問題的答覆具有參照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6年10月20日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請示而作出的《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已明確指出: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
同種數罪不應實行數罪併罰 同種數罪應該數罪併罰 同種的數罪應當並罰 想像的數罪還是實質的數罪——論想像競合犯應當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成立範圍之立法檢討 非同種主刑數罪併罰初探_數罪並罰中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 數罪中數個附加刑的並罰問題初探 數罪併罰的量化問題研究 論連續犯概念之廢除——兼論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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