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8.0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8.01
- 實施時間:1992.08.01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刑二字〔1991〕第76號《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90〕2號《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刑事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製作決定再審裁定書。決定再審的裁定一般不撤銷原判。如果原判確有錯誤可以在再審判決中予以撤銷。對於再審案件,經過人民法院重新調查取證,仍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經過再審,事實仍無法查清,又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對被告人的換押、採取強制措施等,應當依照上述《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意見》(試行)第五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