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抵押權不受抵押登記機關規定的抵押期限影響問題的函》在2000.09.28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抵押權不受抵押登記機關規定的抵押期限影響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0.09.28
- 實施時間:2000.09.2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粵高法經一請字第23號《關於抵押登記機關規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規定的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的效力不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