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在1992.04.18由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
- 頒布時間:1992.04.18
- 實施時間:1992.04.1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粵高法經請字第1號《關於造成重複抵押無效的原因消除後該重複抵押行為的效力應如何確認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5條對抵押的問題已有規定。按照該規定,當抵押物價值較大時,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的剩餘擔保價值另行設立抵押權;同一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時,按設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你院請示的案件抵押物價值近40萬元,第一個抵押權只有17萬元,抵押人可以就剩餘擔保價值另設立抵押權,而不應按無效抵押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