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少管人員釋放後犯罪的能否適用《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11.09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少管人員釋放後犯罪的能否適用《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5.11.09
- 實施時間:1985.11.09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30日電話請示“少管人員釋放後重新犯罪的能否適用《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問題,經向公安部了解,並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繫,共同研究,作如下答覆:
根據公安部〔82〕公發(勞)51號檔案《關於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少管所收押、收容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已滿14歲未滿18歲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的少年犯;另一種是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的人。前一種少年犯同勞改犯一樣,是刑事罪犯,只不過未成年,如重新犯罪時已年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重新犯罪時未滿18歲的,仍應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理,不適用《決定》。後一種由政府收容教養的人,解教後犯罪的,不適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