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監獄法》第三十三條有關程式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監獄法》第三十三條有關程式問題的答覆在1995.06.0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監獄法》第三十三條有關程式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5.06.05
  • 實施時間:1995.06.05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5〕65號《關於如何執行〈監獄法〉第三十三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被假釋的罪犯,發現其在假釋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向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予以審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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