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覆》在1987.05.1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7.05.12
- 實施時間:1987.05.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駁回申訴通知書的請示報告》收閱。經研究,答覆如下:
駁回申訴的通知書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訴人的申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沒有錯誤需通知當事人時所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它依附於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審改判時,只要撤銷原判即可,不必撤銷駁回申訴的通知書。如果有些案件,是經上級人民法院複查並發過駁回申訴通知書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在改判以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