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

本書匯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自2004年以來親自辦理的各類型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判例,並輔之以法官本人對案件縝密的思考過程和法理分析。對下級法院乃至全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人士均有較好的參考實用價值。該書內容涵蓋了企業改制、擔保、破產、證券、期貨、保險、公司股東訴訟、股東出資、股權轉讓、股東派生訴訟、契約效力、特許經營、聯營、管轄、證據規則的運用、經濟糾紛與犯罪交叉問題、國債回購、供電供熱、存單、時效、債務承擔、不動產抵押登記、委託理財等方面內容。 本書出版旨在以案釋法、擴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指導,通過對前瞻問題的研究,起到判例的規範指導作用。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334頁
  • ISBN:9787802173439, 7802173434
  • 作者:宋曉明
  • 出版日期:2006年10月1日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自2004年以來親自辦理的各類型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判例,並輔之以法官本人對案件縝密的思考過程和法理分析。對下級法院乃至全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人士均有較好的參考實用價值。

圖書目錄

一 契約效力篇
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單方面填寫的變更契約內容的
條款無效
對違反法律應當備案規定的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合法的受損利益應予補償,第三人獲取的不當
得利應予返還
應當如何認定該債務承擔約定的效力
二 購銷契約篇
購銷棕櫚油契約拖欠貨款糾紛民事責任的認定
結算貨款糾紛的認定與處理
供熱契約中供熱量與欠款的認定
三 聯營契約合作協定篇
聯營契約中股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聯營終結且已支付結算款項後,重複請求賠償不予支持
聯營契約終止後的清算義務
政府決定拆遷導致契約履行不能,當事人對政府決定前
的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杭州天創沃元實業有限公司與杭州燈塔養殖總
場合作協定糾紛案
四 股權糾紛篇
北京新奧特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
轉讓契約糾紛案
本案轉讓的是股權而非債權
本案股東增資行為的履行地就是公司住所地
股東出資既是契約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五 擔保糾紛篇
債務到期後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認定
存單質押未盡通知義務,不得對抗第三債務人
擔保的主債權約定不明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房地產抵押未辦理登記抵押契約不生效
訴訟時效內主債務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可以適用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
主契約借新還舊,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債務人轉讓抵押標的物的行為是否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保證人在超過保證期限的催款通知上籤字蓋章的效力認定
債務轉讓有效,受讓人應承擔還款責任,保證契約無效
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契約涉及犯罪,抵押物權應否保護
違反承諾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 保險糾紛篇
如何確認本案機損險及其項下利損險保單約定的保險
責任範圍及損失額
七 證券交易篇
東西湖國債部應否為其交易員的行為承擔責任
——抗訴人武漢賽迪爾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被
抗訴人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債服務部武漢市國
債服務部侵權糾紛案件
委託國債買賣契約效力與資金往來關係認定
證券款項損失,券商不構成侵權不承擔民事責任
追索墊付債券款糾紛還款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八 房產糾紛篇
如何認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人
九 民事責任篇
本案應界定為民事糾紛還是經濟犯罪
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經濟犯罪的案件中
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
——評中國農業銀行平頂山市衛東區支行與平頂山市
市郊鐵爐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契約糾紛抗訴案
負責人利用契約進行個人犯罪單位所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而非契約責任
按契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非契約名稱認定契約效力確定
民事責任
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濮陽市銀鷹貿易公司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
分公司鄭州亨通期貨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評析
十 程式問題篇
本案應按照協定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主張權利,對其他債務人是
否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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