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3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3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3卷)》是2015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杜萬華。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3卷)
  • 作者:杜萬華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1月
  • 頁數:640 頁
  • 定價:8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091365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3卷)》精選了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各類民商事案件,由承辦法官對其加以解析,總結、歸納出具體的裁判經驗、裁判思路和裁判標準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將其中*為精髓的*高人民法院處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觀點呈現出來,供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進行參考。
《*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3卷)》是對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進行解析系統、*面的平台,不僅能夠為廣大法官審理民商事案件提供有益的指導和參考,同時也能夠為法學理論研究教學和律師實務提供較為*面、系統、有價值的素材和研究思路。

圖書目錄

一、物權與債權
1.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在同等條件下行使
——貴州大有風機實業有限公司與貴州鼓風機總廠破產清算組、貴州春秋拍賣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金甲秀實業有限公司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2.共同侵權的認定
——楊發亮、商丘市公共運輸有限公司與商丘經濟開發區平安街道辦事處葉廟社區居委會、商丘經濟開發區平安街道辦事處葉廟社區講府船居委會王西村民組侵權糾紛再審案
3不安抗辯權的認定
——付某與孔某房屋買賣契約糾滲設頸蘭紛申訴案
4.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是否應賠償新債權人損失的認定
——內蒙古通遼市順鑫煤炭有限公司與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糾紛申請再審案
二、契約與擔保
5.當事人雙方對相互間的法律關係主張各異,應根據雙方間契約約定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研析判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
——秦皇島綠色房地產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城支行其他契約糾紛抗訴案
6.契約無效後在當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權利,可以作為契約轉讓的標的
——惠陽惠良工業實業有限公司與湖北益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貿)工程開發公司大亞灣公司、曾貫泉、第三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糾紛抗訴案
7.當事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內容有爭議時,應尊重當事人訂立契約時的原意對契約進行解釋
——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與廣剃驗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加工契約糾紛案
8.雙方當事人均構成違約的情況下,違約金、約定損失賠償條款的適用及其與其他損失賠償之間的關係
——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數源華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業租賃經營契約糾紛抗訴案
9.不構成礦業權轉讓的承包契約的效力認定
10.違約責任的構成及違約金的認定問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與長春東方廣場購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11.在契約糾紛案件中,主張契約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契約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唐蘭與程永莉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抗訴案
12.應根據當事人的契約約定與履行情況綜合認定契約之債的權利義務關係
13.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所約定的契約義務與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區分
——上海綠庭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建宇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案
14.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中,不負有出資建設義務的一方,實際完成案涉項目建設的,不應認定為違約
——北京市京門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北京地匯春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迎賓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抗訴案
15.企業借貸契約的效力認定
——舟山浩耀置業有限公司與恆尊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案
16.契約效力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州錦興支行與錦州玥寶塑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契約糾紛案
17.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對法律關係性質的司法認定
18.隱名代理的認定及例外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日達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三、房地產
(一)土地使用權轉臭拜戰讓
19.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國有土地原使用權人約定交地義務不足以否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國土部門隨後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性質
——抗訴人長沙兆盛房地產有限公司、抗訴人長城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抗訴人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糾紛一案
(二)建設工程施工
20.因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不適格,質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證明力
——威海市鯨園建築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櫃祖精格築工程款糾紛再審案
21.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認定無效的,應參照契約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莫志華與東莞市長富廣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再審案
22.就同一建設工程分別簽訂的多份施工契約均被認定無效後,應當參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並實際履行的契約結算工程價款
——汕頭市建安(集團)公司與北京秦浪嶼工藝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抗訴案
23.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解除後承包人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陝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陝西鎧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抗訴案請驗罪
24.違法招投標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無效情形下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認定
——新鄉市盛鑫府翻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25.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確認
——福建省利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仙遊縣世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26.建設工程優先權法定期問起算日期的確定
——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泉州新泰化纖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四、公司與企業
27.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
——王見剛與王永安、嵐縣大源採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
28.股東投資款項性質無明確約定時的認定問題
29.資本多數決與中小股東保護:救濟選擇與司法適用
——海南海鋼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冶金礦業總公司、三亞渡假村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30.對法人人格混同的認定與處理
——無錫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與中商企業集團公司無錫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發展總公司、無錫市錫佛建築裝潢裝飾總公司借款糾紛案
3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
——金民生與吳排安、休寧縣新世紀房地產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申請再審案
32.司法強制解散公司的適用標準
——楊劍強與保山東成石材有限公司、東莞市東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再審案
3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適用
——宜昌市萬佳百貨公司等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夷陵支行借款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34.如何正確理解合夥關係的成立條件
——張映彬、林欽盛與許汝鋒合夥糾紛抗訴案
五、金融
35.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印鑑的支票而錯誤付款的責任承擔
——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蘭州市七里河區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
36.債務人抵銷權與應收賬款質權的衝突解決規則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與上海金源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等應收賬款質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六、訴訟程式
(一)訴訟管轄
37.貨物出口地在特定情形下可作為專利侵權案件管轄聯結點
38.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問題研究
——以瀋陽卡斯特公司與自貢長征公司、長春三環公司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為例
(二)受理和審理
39.兩次起訴的基本法律事實相同,請求權基礎相同,訴請內容不同,訴訟主張數額不同,應視為同一案件
——陝西藝林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40.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沒有損失的,申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正輝與柴國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
(三)訴訟證據
41.書證的審查及舉證妨礙的認定
——河北中儲物流中心與北台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四)其他
42.民事判決書中利息給付判項的表述應當確定、無歧義而有可執行性
——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與安陽市豫北金鉛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43.錯誤的調解協定司法確認案件應當如何救濟
——撤銷成新橋、成平秀、成衛明、成衛國房屋繼承糾紛司法確認決定案
44.只約定仲裁地點的仲裁條款無效
45.對訴訟時效制度中“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理解與適用
——成都華川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甘肅翼龍瀝青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申訴案
——唐蘭與程永莉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抗訴案
12.應根據當事人的契約約定與履行情況綜合認定契約之債的權利義務關係
13.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所約定的契約義務與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區分
——上海綠庭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建宇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案
14.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中,不負有出資建設義務的一方,實際完成案涉項目建設的,不應認定為違約
——北京市京門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北京地匯春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迎賓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抗訴案
15.企業借貸契約的效力認定
——舟山浩耀置業有限公司與恆尊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案
16.契約效力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州錦興支行與錦州玥寶塑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契約糾紛案
17.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對法律關係性質的司法認定
18.隱名代理的認定及例外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日達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三、房地產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
19.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國有土地原使用權人約定交地義務不足以否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國土部門隨後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性質
——抗訴人長沙兆盛房地產有限公司、抗訴人長城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抗訴人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糾紛一案
(二)建設工程施工
20.因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不適格,質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證明力
——威海市鯨園建築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築工程款糾紛再審案
21.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認定無效的,應參照契約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莫志華與東莞市長富廣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再審案
22.就同一建設工程分別簽訂的多份施工契約均被認定無效後,應當參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並實際履行的契約結算工程價款
——汕頭市建安(集團)公司與北京秦浪嶼工藝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抗訴案
23.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解除後承包人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陝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陝西鎧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抗訴案
24.違法招投標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無效情形下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認定
——新鄉市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25.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確認
——福建省利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仙遊縣世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26.建設工程優先權法定期問起算日期的確定
——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泉州新泰化纖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四、公司與企業
27.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
——王見剛與王永安、嵐縣大源採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
28.股東投資款項性質無明確約定時的認定問題
29.資本多數決與中小股東保護:救濟選擇與司法適用
——海南海鋼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冶金礦業總公司、三亞渡假村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30.對法人人格混同的認定與處理
——無錫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與中商企業集團公司無錫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發展總公司、無錫市錫佛建築裝潢裝飾總公司借款糾紛案
3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
——金民生與吳排安、休寧縣新世紀房地產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申請再審案
32.司法強制解散公司的適用標準
——楊劍強與保山東成石材有限公司、東莞市東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再審案
3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適用
——宜昌市萬佳百貨公司等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夷陵支行借款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34.如何正確理解合夥關係的成立條件
——張映彬、林欽盛與許汝鋒合夥糾紛抗訴案
五、金融
35.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印鑑的支票而錯誤付款的責任承擔
——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蘭州市七里河區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
36.債務人抵銷權與應收賬款質權的衝突解決規則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與上海金源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等應收賬款質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六、訴訟程式
(一)訴訟管轄
37.貨物出口地在特定情形下可作為專利侵權案件管轄聯結點
38.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問題研究
——以瀋陽卡斯特公司與自貢長征公司、長春三環公司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為例
(二)受理和審理
39.兩次起訴的基本法律事實相同,請求權基礎相同,訴請內容不同,訴訟主張數額不同,應視為同一案件
——陝西藝林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
40.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沒有損失的,申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正輝與柴國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
(三)訴訟證據
41.書證的審查及舉證妨礙的認定
——河北中儲物流中心與北台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四)其他
42.民事判決書中利息給付判項的表述應當確定、無歧義而有可執行性
——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與安陽市豫北金鉛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43.錯誤的調解協定司法確認案件應當如何救濟
——撤銷成新橋、成平秀、成衛明、成衛國房屋繼承糾紛司法確認決定案
44.只約定仲裁地點的仲裁條款無效
45.對訴訟時效制度中“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理解與適用
——成都華川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甘肅翼龍瀝青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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