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雷俊文訴張秋花、馬國歸還親生子一案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雷俊文訴張秋花、馬國歸還親生子一案的電話答覆》在1989.10.10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雷俊文訴張秋花、馬國歸還親生子一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報字第3號關於雷俊文訴馬國歸還親生子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此案情況較為特殊,雷俊文夫婦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拒不採取措施節育,超生第二胎,為了逃避處罰,弄虛作假,對孩子不負責任;馬國夫婦原有兩個女孩,又擅自收下了雷俊文夫婦的孩子,也不符合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過錯。法院審理此案,如簡單地就收養關係是否成立予以確認,將孩子判歸那一方撫養都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因此,可從該案實際出發,根據雷俊文夫婦確有“不要孩子”的表示,況且孩子已由馬國夫婦撫養兩年多等情況,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不受影響考慮,對雷俊文夫婦歸還親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為宜。但要注意過細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妥善處理,以防矛盾激化。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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