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覆》在1985.10.28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5.10.28
  • 實施時間:1985.10.28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你院(85)魯法民字第25號《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及補充意見均收悉。根據報告查明的情況,經我們研究認為,原則上以承認陸許氏為“五保戶”比較合適,其遺產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有關規定處理。入社前,被繼承人依靠女兒陸玉芳生活,入社後一個月病故儘管遺產分割多年,陸玉芳要求繼承是有道理的。我們的意見:一、承認陸玉芳有繼承權;二、原房已賣掉,現只能將陸家村所售房屋價款作為遺產歸陸玉芳繼承;三、陸家村為陸許氏所花喪葬費和醫藥費,從賣房款中扣除。並請作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此意見系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提出來的變通處理辦法,請參照此意見,妥善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