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偽法院處刑效力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0年12月12日發布,自1950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0年12月12日
- 實施日期:1950年12月1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罰
政務院秘書廳:
10月30日政秘字第66號公函附革命軍屬陳曾忠原函一件均悉,茲就其所提出兩點綜合解答於後,希參酌轉復。
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第十七條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及司法制度,但偽法院根據偽法所作之處刑判決的效力問題,在實際處理時,又必須採取對人民慎重負責的態度,分別作認真的審查,不能籠統的輕率的了解為偽法院根據偽法判決的人犯應於宣布廢除偽法同時一律無條件的認為不應處罰或開監釋放。各地人民法院於接管偽法院後,對於偽法院所判決的刑事舊案除已執行完畢等外,一般的均依職權自動進行清理。如舊判系處罰革命分子的所謂“政治犯”或依革命利益不應處罰等於查明屬實後即予開釋;從而一切基於該舊判所發生之任何效用,也都應認為不存在。至於其他曾依偽法被處刑之舊判人犯,如為維持和鞏固革命秩序仍有必要予以處罰者(如漢奸盜匪等),則本於人民法院審核的結果,仍應繼續執行處罰。凡經人民法院審核後仍予繼續執行刑罰之舊判,即應認其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10月30日政秘字第66號公函附革命軍屬陳曾忠原函一件均悉,茲就其所提出兩點綜合解答於後,希參酌轉復。
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第十七條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及司法制度,但偽法院根據偽法所作之處刑判決的效力問題,在實際處理時,又必須採取對人民慎重負責的態度,分別作認真的審查,不能籠統的輕率的了解為偽法院根據偽法判決的人犯應於宣布廢除偽法同時一律無條件的認為不應處罰或開監釋放。各地人民法院於接管偽法院後,對於偽法院所判決的刑事舊案除已執行完畢等外,一般的均依職權自動進行清理。如舊判系處罰革命分子的所謂“政治犯”或依革命利益不應處罰等於查明屬實後即予開釋;從而一切基於該舊判所發生之任何效用,也都應認為不存在。至於其他曾依偽法被處刑之舊判人犯,如為維持和鞏固革命秩序仍有必要予以處罰者(如漢奸盜匪等),則本於人民法院審核的結果,仍應繼續執行處罰。凡經人民法院審核後仍予繼續執行刑罰之舊判,即應認其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