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冀高法執字第10號《關於安平縣法院與江蘇張家港市法院執行同一房產發生爭議的情況報告》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蘇執他字第132號《關於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執行一房產與河北省安平縣法院發生爭議的情況報告》均收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河北省安平縣法院與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執行爭議案的處理意見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冀高法執字第10號《關於安平縣法院與江蘇張家港市法院執行同一房產發生爭議的情況報告》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蘇執他字第132號《關於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執行一房產與河北省安平縣法院發生爭議的情況報告》均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河北省安平縣法院在審理安平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安平縣供銷社)與海南省黃金島聯合實業開發公司、第三人張家港黃金島公司返回投資款糾紛案件時,於1999年12月16日以[1999]安經初宇第53號民事調解書,將張家港保稅區黃金島經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張家港黃金島公司)投資開發的、位於張家港保稅區的錦帆國際貿易大廈(以下簡稱錦帆大廈)的第4、5、6層房屋,確權給予安平縣供銷社。而張家港市法院在執行張家港市東萊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萊公司)訴張家港黃金島公司工程糾紛一案的生效判決時,於2001年4月5日以[2000]張民執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書,將錦帆大廈按整體評估價以4474745元抵償給申請執行人東萊公司抵償全部債款。本院在協調中查明,張家港市法院在明知錦帆大廈4、5、6層房屋已確權給安平縣供銷社的情況下,依然裁定將整幢錦帆大廈以物抵債給東萊公司,侵犯了安平縣供銷社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糾正。
二、據被執行人張家港黃金島公司向我院反映,該公司對錦帆大廈投資1958萬元,而張家港市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只有400餘萬元,卻在審理階段即將錦帆大廈整體保全查封,嚴重超標的;執行中又未經拍賣、變賣程式將錦帆大廈以447萬餘元抵債,既未將評估價格通知被執行人,也未徵求被執行人的意見,直接裁定以物抵債。經查,此反映的情況屬實。張家港市法院的上述執行行為違反了我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9條、第46條的規定,依法應予糾正。
三、請江蘇高院接此函後立即指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張家港市法院[2000]張民執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書,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委託法定評估機構對錦帆大廈(扣除安平縣法院已確權的第4、5、6層)進行評估並依法予以拍賣。鑒於張家港市法院以物抵債裁定生效後,錦帆大廈被東萊公司委託東萊鎮政府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張家港華潤玻璃有限公司,華潤玻璃有限公司又對錦帆大廈進行了整體裝修,故對華潤玻璃有限公司受讓後添附的部分費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理拍賣款時可從中給予華潤玻璃有限公司適當補償。
請江蘇高院指導、監督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儘快落實我院的意見,並將結果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