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國光 1998年11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確保司法公正、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推進經濟審判工作的全面發展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1.23
- 實施時間:1998.11.23
--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國光 1998年11月23日)
同志們:
這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是在全黨全國人民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確立的向新世紀勝利邁進的行動綱領,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農村工作的發展目標和推進農業農村工作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處於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以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回顧總結第三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以來的工作,堅決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明確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及應注意的問題,進一步推進經濟審判工作的全面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務。
一、四年來經濟審判工作的簡要回顧
1994年第三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以來,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偉大事業,取得了明顯進展;1993年開始實行的巨觀調控措施,成功地實現了國民經濟的軟著陸。四年來,我們的經濟審判工作順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圍繞著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承擔起保障和促進改革開放的歷史重任,為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務,取得了明顯的成績。
(一)受理和審結了一大批經濟糾紛案件
第三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以來,全國一審經濟糾紛案件收案數量和涉案總標的額均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從1993年收案89萬件、涉案總標的額705億元,上升到1997年收案近150萬件、涉案總標的額3307億元。四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在收案數量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克服困難,努力工作,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審判任務。從1994年8月至1998年8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一審經濟糾紛案件552.72萬件,訴訟標的額達11804.64億元,年均結案數132餘萬件,年均結案標的額2200餘億元。其中1996、1997兩年,共審結一審經濟糾紛案件298.26萬件,比前年上升28.74%;涉案標的額達6006億元,比前兩年上升114%。通過對案件的審理,調整和規範了經濟秩序,使經濟審判工作保障和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領域進一步拓寬,依法調節經濟關係的作用更加突出。在案件審理中,各級法院注意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妥善的審理與改革、發展、穩定密切相關的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通過對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承包、聯營、租賃、兼併及股份制改造等糾紛案件的審理,促進了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發展,推動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通過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促進了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形成;通過對一大批大額存單、證券回購、借款契約等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的審理,維護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促進了對金融秩序的整頓。各級法院還進一步加強了對智慧財產權、涉農、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及其他新類型案件的審理,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審判方式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
四年來,全國法院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工作有了較大的進展,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是明確了審判方式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各地法院在改革中,堅持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機制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重點,做好庭前準備,及時開庭審理,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使審判方式改革沿著健康正確的軌道前進。二是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執法水平有了較大提高。通過審判方式改革,審判人員在查明案件事實,判定證據效力,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能力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三是公開審判原則得到更好地貫徹。審判方式改革後,當事人有證質在法庭,有理講在法庭,事實查明在法庭,是非分清在法庭。過去那種“暗箱操作定結果,公開審判走過場”的做法有了較大改變,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了廉政建設。四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制度建設得到了加強。一些法院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針對經濟審判工作的現狀和要求,制定了相應的、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了審判方式改革工作的開展。總之,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機制正在逐漸形成,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三)經濟審判秩序有了明顯的好轉
全國各級法院認真貫徹了全國第三次經濟審判工作會議精神,領導重視,措施有力,對爭管轄、亂列第三人、濫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及裁判不公等問題進行了糾正,撤銷了經濟糾紛解調中心。尤其中1997年全國法院開展的執法大檢查和今年開展的集中教育整頓,使廣大幹警普遍受到了一次思想、作風、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水平進一步提高。通過揭、擺、查,及時糾正了一批存在問題的案件,同時還檢查出了在審判作風、審判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處理了一批違法違紀人員。各地法院針對教育整頓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規範了經濟審判秩序,進一步加強了各項制度的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內部監督機制,經濟審判秩序有了明顯好轉。
(四)經濟審判隊伍建設得到了加強
四年來,各級法院把切實搞好經濟審判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來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政治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通過學習鄧小平理論,自覺運用鄧小平理論武裝頭腦並指導審判工作,開展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要內容的黨性、黨風教育,經濟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有了較大提高。四年來,全國法院有許多經濟審判人員立功受獎,一些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被評為先進集體。二是廉政建設有了較大的加強。針對經濟審判接觸市場經濟負面影響較大,隊伍中違法違紀問題比較突出的實際情況,許多法院建立和健全了以保障司法公正為目標反腐倡廉監督制約機制,力求從制度上保證廉政建設和司法公正。三是經濟審判人員的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有了進一步提高。針對經濟審判工作的特點,許多法院配備了文化程度較高的審判人員,並加強了教育培訓工作,使經濟審判隊伍的文化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司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四是經濟審判力量有了進一步的加強。許多法院根據經濟糾紛案件數量上升幅度較大的客觀情況,及時調整審判力量,充實審判人員,增設了必要的機構,保障了審判任務的完成。
總之,四年來全國法院經濟審判工作得到了長足健康地發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實踐證明,經濟審判這支隊伍是有戰鬥力的,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同志們在任務重、條件差、干擾多的情況下,發揚了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精神,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經濟審判工作與新形勢的發展還不適應,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經濟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還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些法院辦案質量不高,案件發回改判率居高不下;一些法院辦案效率不高,超審限的現象仍較嚴重;一些法院搞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嚴肅執法;少數審判人員違法亂紀,腐敗墮落,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形象;少數案件明顯裁判不公,影響經濟審判的健康發展;審判方式改革發展不平衡,有的法院存在畏難情緒;不少法院對全局巨觀形勢不甚了解,對調查研究工作不夠重視,審判工作處於被動局面。這些問題影響了經濟審判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影響了執法的統一和法律的權威,務必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二、經濟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經濟審判工作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與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充分了解當前國家政治經濟巨觀形勢,掌握全局情況,是經濟審判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把握工作主動權,做好經濟審判工作的重要前提。
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總的形勢是好的,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改革取得較大突破,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正逐步形成。全國各行各業正在努力奮鬥,力爭克服亞洲金融危機及今年夏季洪澇災害所帶來的影響,確保今年經濟繼續穩步快速增長。我國的經濟領域面臨著機遇與挑戰並存、希望與困難同在的新局面。
(一)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
國有企業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黨的十五大將國有企業改革作為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是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
按照中央的要求,國有企業改革主要是通過改善經營狀況和實現制度創新來實現的。改善經營狀況,就是要用三年左右的時間,通過採取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實施抓大放小、分類指導、規範破產、鼓勵兼併、重組最佳化、減人增效、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等措施,使6000餘家虧損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的大多數(約5000家左右),擺脫困境。實現制度創新,包括形成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運行機制,構建國有資產的投資立法;使多數企業形成多元投資主體,改善資產負債結構;依照公司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等,力爭到本世紀末使560餘家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中的大多數(約為400家左右),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應該說,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是明確的,但其任務是十分複雜和艱巨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改善經營狀況,還是實現制度創新,都與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工作具有密切的關係。我們要從政治的高度,從國家全局利益出發,把全力支持和保障國有企業改革作為當前經濟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日益顯著。我國金融業在改革中取得了重要進展,初步建立了在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管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以國有銀行為主體,其他各種金融機構分工合作的金融組織體系;初步形成了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迅速發展的融資體系;有效地實行了巨觀經濟調控,治理整頓了通貨膨脹,加強了金融監管,摸清風險底數,化解已暴露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的穩定。按照中央部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的目標是,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大體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機構體系、金融市場體系和金融調控監管體系,顯著提高金融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基本實現金融秩序明顯好轉,化解金融風險,增強防範和抗禦金融風險能力,為進一步全面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我國金融領域的改革和發展正在沿著既定目標穩步前進。
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去年以來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和各項重大改革措施的執行帶來的衝擊和影響;必須看到當前金融領域存在非法金融活動比較嚴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例過高,金融風險因素加大等問題;必須充分認識到金融風險突發性強,波及面廣,危害性大的特點,認識到金融業一旦發生重大問題,將危機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影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嚴重性。
最近一段時期,國家為進一步整頓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風險,加大了金融監管和整頓金融秩序的力度,繼整頓期貨市場、國債回購市場之後,對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等“金融三亂”問題,開始進行堅決地清理和整頓,並對一些違法經營,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採取了果斷的關閉措施。在貫徹中央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加強金融法治的重大部署中,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工作負有重要的責任,如何更好地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們面臨的新課題。
(三)農村改革面臨著全面推進的新局面
我們黨歷來重視農村經濟的發展,中央多次強調農業的基礎地位,提出要把農業放在整個國民經濟的首位。最近召開的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再一次指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關係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沒有農村的穩定就沒有全國的穩定,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沒有農業現代化就沒有整個國民經濟的現代化。完成黨的十五大確定的我國跨世紀發展的宏偉任務,必須進一步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保持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
近些年來,我國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除了量的增長外,還發生了許多質的變化,多數農產品和鄉鎮企業產品從短缺到相對充足,農業與整個國民經濟的關係、農產品生產和市場供求以及農業生產的組織方式等方面,都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些特點將更加顯露和突出。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到2010年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總的目標是,基本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和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為支撐,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在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引下,一場全面推進農村改革,開創我國農業和農村工作新局面的熱潮正在我國廣大農村全面展開。在新形勢下充分運用審判職能,為黨在農村政策的落實,穩定農村這個大頭,全面推進農村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當前我們面臨的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四)對外經濟貿易面臨著新的機遇和困難
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黨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把對外開放格局從沿海地區逐步推進到廣大中西部地區,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對外經濟貿易以高於國民生產的速度迅猛增長,成為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進出口額已經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占世界貿易第10位。與此同時,我國的對外貿易體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過去的單一化變為多元化,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不斷得到加強和完善。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領域也遇到了許多困難,特別是去年下半年以來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儘管我國今年前九個月仍然實現了對外貿易的穩定增長,並保持了利用外資的適當規模,但是,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帶來的影響還遠遠沒有結束,並將在今後一段時期更加充分地顯露出來。對外經濟貿易方面出現的新形勢,要求我們在涉外經濟審判中要十分注意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
總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對經濟審判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也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可以預見,在新的形勢下,經濟審判的工作領域將更為廣闊;經濟糾紛案件的類型將更多;對經濟審判高效、公正、優質的司法要求將更高;對經濟審判階段建設的要求將更嚴。
三、當前經濟審判工作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新的形勢下,為保證經濟審判工作始終圍繞著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和工作大局開展,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指導思想,當前,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工作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依法保障和服務於國有企業改革問題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涉及國企改革的企業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轉讓以及實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各類糾紛案件逐漸增多。而目前國家有關企業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各地的政策和做法不盡統一,有些地方的企業改製做法不規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致使案件審理難度增大。處理這類案件應當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堅持積極慎重的原則。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國有企業改革是黨和國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要採取積極態度,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務。要從國家全局利益出發,認真審慎地審理好涉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每個案件。
第二,堅持法律準則與國家改制政策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法律準則就是要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辦案,凡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照法律辦;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按政策辦;法律和政策都無明文規定的,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按照是否符合“三個有利於”的標準來衡量。對於地方政府制定的企業改制規定與中央方針政策、現行法律相牴觸的,應當建立政府對有關檔案進行清理和修改,使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檔案合法、公正和合理。對於地方違反中央方針政策和法律的規定的改制檔案,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講明情況,不能作為辦案依據。
第三,認真處理好企業改制後原有債務的承擔問題。審理涉及企業改制案件,既要堅決支持企業改制,又要依法制裁借改革之機侵害國家利益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目前企業改制中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改變債務承擔主體的情況較為突出,這種違法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國家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對於企業改制後原有債務的承擔問題,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對於被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務確定了新的承擔人、並經債權人同意的,應當認定為有效;對於雖未經債權人同意,但新確定的債務人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對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考慮確認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債務;對於擅自改變債務主體,借企業改制之機懸空、逃廢債務,損害國家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當根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確認無效;對於僅對被改制企業的財產進行了處理,而未處理改制企業債務的,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應由改制變更後的企業在所接受財產的等值範圍內承擔企業改制前的債務。
第四,注重組織好資產評估。目前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不規範的問題突出,存在許多糾紛隱患。有的企業在改制時沒有聘請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有的雖經評估,但在評估時或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隨意性很大。資產評估是確定企業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現實價值的客觀要求,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要建議主持改制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重視這項工作,並督促有關評估機構,按照合法、真實、科學、公正、合理的評估原則,依法做好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國有企業資產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五,慎重處理涉及有關國有企業資金的保全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發放的企業技改資金、企業解困資金和糧食收購資金,屬於國家控制的封閉運行資金,對實施產業結構調整,順利進行國企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法院不能對這部份封閉運行資金採取凍結等保全措施,更不能採取強制劃撥等執行措施。
(二)關於依法規範破產案件審理的問題
今年3月全國法院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之後,各地法院認真貫徹和執行會議精神,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規範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最近一個時期,仍發現少數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試點城市中的企業破產沒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做到資產變現,關門走人,仍有變相整體轉讓的情況發生;非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破產套用國務院有關特殊政策的情況。對此,我在這裡重申幾點:
第一,嚴格掌握適用國務院有關檔案的範圍。各級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不得任意擴大國發〔1994〕59號檔案和國發〔1997〕10號檔案的適用範圍,對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的破產,凡適用上述檔案的,必須列入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
第二,嚴禁非試點範圍的破產企業搭車適用特殊政策。對試點範圍以外的國有企業破產以及對試點城市、非試點城市和地區的非國有企業的破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規定執行,絕不允許搭車適用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特殊政策。
第三,抓好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各個環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認真做好立案、財產清理、資產評估各個環節的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清算組的指導監督。嚴防變相整體轉讓企業的情況發生,力爭做到使破產企業的資產變現,破產企業關門走人。法院要充分依靠黨委領導,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與協調,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三)關於依法處理涉及整頓金融秩序案件的問題
在國家整頓金融秩序,清理“金融三亂”,關閉資不抵債金融機構的過程中,人民法院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要樹立全局觀念。整頓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風險,是中央為保證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所採取的重大措施,人民法院要樹立全局觀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決保障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做好涉及金融案件審判工作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局出發,嚴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的精神,依法及時地調處金融糾紛案件。絕不允許為地方和局部的利益而各行其事,阻礙或影響這項工作的進行。
第二,關於涉及某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案件處理問題。近年來,國務院先後關閉了若干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並指定了一些金融機構對被關閉單位的債權債務進行託管。最高人民法院也相應地發出了通知,對如何處理涉及這些被關閉單位的案件作出了規定。由於這些被關閉單位的分支機構數量較多,所從事的金融業務面廣,並涉及到眾多的公眾存款和境外存款。在當前情況下,國家採取行政關閉進行清理的措施,從總體上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國家的對外形象和保護廣大債權人的利益。今年處理這類問題,仍要貫徹執行肖揚院長今年7月2日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講話中所提出的要求,即:“對於涉及國務院決定關閉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經濟糾紛案件,未起訴的不再受理;已受理的,中止訴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中止執行。待最高法院通知後恢複審理和執行”。
第三,關於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案件的問題。根據中發(1997)19號檔案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整頓清理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策,承擔領導、組織、協調工作。人民法院對於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糾紛案件的受理一定要十分慎重,除必要時應負責清理部門的請求,幫助農村合作基金會清收債權外,對於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債務人的糾紛及農村合作基金會與農戶間的糾紛,一般應當首先由清理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政策處理。
第四,關於涉及亂集資案件的問題。目前各地區、各部門正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開展對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的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126號檔案的規定,整頓“金融三亂”問題的原則是,“誰主管,誰整頓;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因此,對於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特別是對其中因非法集資活動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關於凍結證券經營機構帳戶和劃撥其資金問題。證券經營機構帳戶存放的股民保證金,一旦被凍結、扣劃將影響股民進行交易,析易產生糾紛,引發股市及社會不穩定。因此,各地法院對證券經營機構凍結帳戶劃撥資金時,必須十分慎重。採取措施前必須首先查明帳戶及資金的性質。在證券經營機構自營帳戶與代客經營帳戶不分的情況下,只能對已查明的確屬證券經營機構的自有資金,採取凍結、劃撥措施。最高法院已就此問題發出過兩個通知,各地法院要充分注意這個問題。
(四)關於審理涉農案件的問題
依法保障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的落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涉農案件的基本指導思想。當前,要特彆強調維護農村大局的穩定,維護黨的農村政策的長期穩定性,要堅持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保護農民利益的統一,堅持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一,審理好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案件。穩定土地承包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直接關係到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的發展和穩定。應當明確,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相對於集體統一經營的另一層次講,家庭承包經營是這種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穩定完善雙層經營體制,關鍵是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係。……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同時 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在審理農村承包契約案件中,要特別注意貫徹好中央這一政策,要切實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對於隨意提高土地承包費、撕毀契約、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價發包、縮短承包期等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審理好農副產品購銷契約糾紛案件。改革農產品購銷體制,鼓勵農民進入流通領域,培育農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使農村經濟擺脫自然經濟的局限和計畫經濟的束縛,是黨在農村改革中堅持市場取向的一條重要政策。在農業生產銷售各個環節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的新情況下,嚴格履行各項農副產品購銷契約,對於促進農村改革和農業的穩步發展十分重要。在審理這類糾紛案件中,要注意從維護契約的法律效力出發,依法制裁違約和撤銷契約及其他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當前,在審理糧食流通案件時,要堅決貫徹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糧食收儲企業實行順價銷售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三項政策,依法制裁向糧食販子低價銷售的違法行為,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第三,及時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等坑農害農案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等違法行為,對農業生產危害極大,對農民利益損害極大。對於這類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理,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切實保護農民利益。要防止就案辦案,注意依法制裁涉案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發現的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關於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問題
近年來,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上升幅度較大,審理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要充分關注亞洲金融危機對涉外案件審判的影響。隨時注意發現亞洲金融危機對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糾紛案件、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糾紛和其他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案件中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同時,也要注意香港回歸和澳門回歸,以及我國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所採取的一些步驟和措施,對我國進出口貿易、外貿體制和外貿經營機制改革的影響,注意研究經濟審判工作中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第二,慎重處理好管轄權問題。在審理涉外案件時要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由我國法院受理的案件要堅決依法予以受理。在受理案件時,要特別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案件事實的各個連結點,準確把握管轄權。對雙方均非我國企業,涉訴糾紛與我國境內無實際聯繫,在我國境內調查取證及執行確有困難的,可告知當事人向他國法院起訴。
第三,嚴格把握限制出境問題。在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對當事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當適用於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有未了結經濟糾紛案件,如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審理、無法執行的情況。對境外企業法人在我國有尚未了結的經濟糾紛案件,可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業務的主管人員依法限制出境。對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該企業資不抵債,應當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處理,不應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資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東利用投資蓄意欺詐的情況下,方可限制外方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確需限制外方當事人出境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具體執行中要特別注意有理、有利、有節,同時必須注意限制外方當事人出境,絕不能限期人身自由;對於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做法,必須堅決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關於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問題。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主要支付手段,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進出口貿易日益增加,信用證糾紛相應增多。近幾年來,我國法院凍結信用證項下款項問題已經引起國際法律界和金融界的嚴重關注,一些法院不當凍結已使我國銀行的國際信譽和財產遭受一定損失。為此,我們草擬了《關於裁定禁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稿)》,請大家討論。處理這類問題,一要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不能以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或其他基礎契約糾紛為由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二是只有在有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賣方(或信用證受益人)在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或提交假單據的情況下,才能應申請人的請求,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予以止付;三是即使屬於上述第二種情形,但如信用證已經承兌並轉讓、或信用證已經議付,仍不能裁定止付。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已不能制止欺詐發生,相反會損害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使我國的開證行在境外遭受被起訴和可能敗訴的損失。一些法院違反上述原則濫用止付信用證措施,不僅不能挽回損失,反而使我國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對此,各級法院一定要嚴格把關,對於因錯誤申請採取凍結措施而造成損失的,要由申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關於依法支持和監督國際商事仲裁問題。仲裁與訴訟作為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的兩種手段,關係十分密切。法院要支持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管轄權,受理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轉交的請求或當事人的申請後,不僅要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執行,而且還要注意依法行使對財產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執行,而且還要注意依法行使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和撤銷等法律賦予的監督權。我國法院對我國的涉外仲裁和外國仲裁的處理,不僅涉及到當事人的權益,而且對國際商事仲裁有著重要影響,也關係到我國法院的國際聲譽,各級法院務必高度重視。對這類問題在具體處理案件時,一要注意審查仲裁協定的效力,對當事人之間訂有有效仲裁協定的,法院要尊重協定的效力,不能再行受理當事人的起訴。二是對於涉外仲裁協定的效力的認定,要注意準確地適用法律,通常要適用約定的仲裁地國法律,並參照國際慣例,予以認定。只有在明確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才能按照仲裁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仲裁協定的效力。三是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要嚴格按照仲裁法第七十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審查的範圍,對於仲裁程式中有關問題的認定,必要時可查閱仲裁庭庭審的有關資料和檔案;四是對於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要嚴格按照《聯合國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辦理。對於否定涉外仲裁協定效力、撤銷涉外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要按照有關規定事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出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
(六)關於適用擔保法的一些重要問題
擔保法是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對於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擔保法實施三年來,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了大量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收集各地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總結各地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正在抓緊起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由於這部法律涉及面廣,觸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牽涉到民法中債權法與物權法的基本理論,司法解釋稿雖經多次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但仍有許多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我在這裡先講幾個問題供大家討論:
第一,關於如何處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問題。保證期間是擔保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市場交易中採取保證擔保的方式比較多,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也極不規範,在審理有關案件時當事人爭執很大,審判人員也認識不一致。問題主要出現在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這種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具體截止日期,究竟是應該參照擔保法對“沒有約定”的規定,推定為半年,還是應該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將保證期間定為兩年,在審判實踐中爭論較大。我們考慮,這種情況畢竟不同於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僅僅是該約定沒有確定明確的期間,如果完全按照沒有約定處理,也不盡合理。因此,參照訴訟時期的規定將保證期間確定為兩年比較合適。但是,必須明確這段期間是保證期間,它與訴訟時效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因此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問題。
第二,關於擔保法適用的時間範圍問題。擔保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並公布,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擔保法施行之前,審理擔保糾紛案件主要依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後,就產生了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5〕19號《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票據法、擔保法的通知》對此已作了明確規定,即擔保法不能溯及既往,擔保案件的審理應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擔保法。至於擔保行為發生時到底指的是什麼時候,通知沒有明確。我們認為,擔保行為發生時應該指擔保義務設定時,也即擔保契約成立時,不能理解成擔保責任發生時。
第三,關於非自願簽訂保證契約的效力問題。這個問題主要發生在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與破產企業相關的銀行貸款契約案件中,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出面要求銀行為效益不好的企業貸款,並且指令其他效益較好的企業為其提供擔保。借款企業無力償還貸款或者申請破產時,銀行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擔保企業則以其擔保行為是政府命令,違背自己的意志為由,要求法院確認保證無效。有的法院即以此為由確認保證無效,有的法院甚至給有關債權銀行發出不要起訴保證人的通知,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擔保法規定的。因為,保證契約是產生於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契約,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為其擔保或者第三人指令保證人為債務人擔保,僅是保證人出擔保的原因上有瑕疵,與債權人無法,這種瑕疵並不必然影響保證契約的效力,除非債權人在其中有欺詐或者脅迫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問題專門發出了通知,希望大家充分注意這個問題。
擔保法適用中的問題非常多,我這裡講的幾個問題僅作為一種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整理出在起草司法解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問題,作為經濟審判庭的意見,提交會議討論。
四、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加強隊伍建設為核心,進一步加強經濟審判工作
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新形勢,無疑為經濟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充分發揮經濟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神聖職責,我們要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加強隊伍建設為核心,進一步大力加強經濟審判工作。
(一)端正指導思想,處理好辦案與保障服務的關係
經濟審判工作必須適應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要求,牢固樹立服從服務於黨的中心工作和國家工作大局的指導思想,並通過辦理好每一起經濟糾紛案件,充分發揮經濟審判保障和服務的職能作用。正確處理好辦案與保障服務的關係,是搞好經濟審判所必須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一是少數法院指導思想不明確,服務於黨的工作大局的思路不清;二是脫離審判工作游離地辦案之外去搞服務,將服務方式不適當地超前和延伸,造成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混同;三是把服務片面理解為為本地的經濟服務,甚至在辦案中搞地方保護主義。這些偏差的出現,妨礙了經濟審判職能作用全面有效地發揮,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應當明確,經濟審判的保障和服務作用,必須通過審判案件的職能來實現,有力的司法保障只能通過公正的辦案來體現,決不能離開辦案去搞服務,這是人民法院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們必須認真處理好辦案與保障服務的關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牢固樹立為全黨工作大局服務的指導思想。要站在大局的高度,善於用政治的眼光,關注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發生的一些重大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標準和指導方針。不僅要把為大局服務的指導思想貫徹到審判工作的全過程,並且要以為大局服務的效果檢驗審判工作質量。需要特彆強調的是,為大局服務是為全黨的工作大局服務,特別是為經濟全局服務,決不能將此理解為為本地區、為局部的經濟利益服務,更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為地方的或者局部的利益而損害國家的或者全局的利益。
第二,要堅持立足於結合審判工作搞服務。保障和服務必須與審判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寓保障和服務於辦案之中。應當明確,服務首先要體現在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地處理好案件,在此基礎上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和進行法制宣傳,以進一步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防止和糾正那種違反法律規定去搞脫離法院職能作用的延伸或服務的錯誤做法。我在這裡進一步重申,要堅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及時清理人民法院與其他單位建立“法律服務掛鈎關係”的通知》,經濟審判庭在法院外部設定的任何無法律依據的派出機構應一律撤銷;決不允許以搞服務為藉口追逐經濟利益,更不允許違規收取各種費用,增加訴訟成本,加重民眾和企業的負擔。
(二)以確保司法公正為目標,處理好加強隊伍建設和提高辦案質量的關係
堅持司法公正,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靈魂和永恆的主題。經濟審判工作應當始終將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司法公正是通過辦案質量體現的,能不能做到司法公正,能不能保證案件質量,法官是決定性因素。因此,加強隊伍建設是確保司法公正關鍵中的關鍵。為適應新形勢,充分發揮經濟審判工作的職能,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神聖職責,我們必須努力加強經濟審判隊伍建設。抓隊伍建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大力提高經濟審判人員的政治素質。經濟審判工作與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關係十分密切,這項工作政策性較強,廣大經濟審判人員要努力學習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了解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全局,掌握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切實提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
第二,要牢固樹立司法公正意識。在加強隊伍建設過程中,我們每一個經濟審判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司法公正意識。各級法院要將政治強、為人正派、處事公正作為經濟審判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加以考察,將司法公正作為法官的神聖職責和法官職業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每一個法官自覺予以維護,並認真實踐。
第三,要結合教育整頓,切實抓好廉政建設。經濟審判直接面對市場經濟,審判人員接觸的多是廠長、經理,有與金錢打交道的便利條件,要防止出現權錢交易和審判權力商品化。在教育整頓活動中要以經濟審判人員為重點,切實抓好隊伍的廉政建設。我在這裡再一次重申:經濟審判人員一律不得為當事人介紹律師,不準同所辦案件的當事人和律師私下交往,不準吃請受禮,不準在企事業單位或讓律師報銷單據,不準搞“三同”辦案,不準接受當事人或者律師的邀請去娛樂場所。各級法院一定要花大力氣遏制經濟審判隊伍中的司法腐敗現象,對少數違法審判人員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決不能手軟,更不能姑息養奸,這是關係到經濟審判工作能否健康發展的大問題,各級法院對此絕不可以掉以輕心。
第四,要努力提高經濟審判隊伍的業務素質。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我們必須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審判人員掌握在新時期從事經濟審判工作所必需的經濟知識、法律知識,提高政策水平。要保持經濟審判隊伍的相對穩定,防止因頻繁的崗位輪換和交流,而影響經濟審判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
(三)強化程式公正意識,正確處理執行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關係
在經濟審判工作中,重實體、輕程式仍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有的擅自變更法定的程式或隨意創設程式,有的隨意簡化程式或程式錯位,如先定後審就屬於典型的程式倒置行為。這些做法使訴訟程式的設定變得毫無意義,影響了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妨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其原因主要是未擺正執行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關係,片面強調執行實體法,沒有把握程式公正作為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待。
必須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司法保障體系,不僅要求有一系列的實體法來規範調整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且要求有相應的程式法來規範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和法院的審判行為。只有以公正的程式來確保實體上的公正,才能真正形成完整的司法保障體系。擺正執行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關係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要樹立強烈的程式公正意識。應當認識到在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同時,實質上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要明確程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先導,由於實體公正要在司法活動終結時才得以體現,當事人往往先從程式是否公正來感知案件處理是否公正,違反程式的行為首先會導致當事對法院實體裁判公正的不信息。要把執行程式法擺在與執行實體法並重的位置,從思想觀念上改變重實體、輕程式的傾向。二要把是否嚴格執行程式法作為衡量辦案水平和案件質量的重要標準。對於執行程式法不嚴的,應責令審判人員限期改正;在評議案件質量時,不僅要評議它的實體判決,而且要評議執行程式法的情況。對於違反程式導致實體判決有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案件,應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當前,要特彆強調審限意識,嚴格依照法定審限規定審理案件,這不僅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及時保護,而且關係到能否正確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實現程式公正。各級法院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抓好清理積案,努力減少和消滅積案,力爭在較短時間內形成收結案的良性循環,以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案件積壓過多而擴大當事人的損失。三要進一步整頓好經濟審判秩序。要結合教育整頓,切實解決少數法院存在的爭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濫用訴前保全,超標的保全財產;利用職權無理阻撓外地法院辦案和執行等混亂現象,進一步落實第三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上級法院要採取有效措施,敢于堅持原則,加強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使經濟審判工作秩序得到根本性好轉。
(四)以公正審判為重心,深入開展審判方式改革
審判方式改革是確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重點,以強化庭審功能、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合議庭職權為內容進行全面地改革。這裡,我就深化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問題強調四點:一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這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規範性檔案,各級法院一定要認真組織學習,認真貫徹落實並根據規定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研究、探索,將審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二要進一步強調公開審判。依照法律規定,一審案件要做到全部公開開庭審理,二審和再審案件要儘可能公開開庭審理。徹底改變“先定後審,先查後審”的“暗箱操作”做法,使法庭成為名副其實的辦案場所,使庭審真正成為審理案件的活動。有些法院與宣傳部門配合,加強對庭審活動的宣傳報導,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三要進一步發揮庭審功能。不僅要使案件審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而且要使開庭審理活動做到緊湊、簡捷、高效。為此,必須抓好以下兩個環節:首先要抓住焦點,理清層次。目前,有些法院正在探索“一步到庭”的做法,但對於一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審判人員事先不接觸案件材料,不了解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採取“一步到庭”的方式,效果往往不好。有些地方採取開預備庭的方式,由法庭組織當事人相互交換證據,理出層次,找出爭執焦點,在正式開庭審理時由法庭提出焦點問題,在詢問當事人意見後,僅就焦點問題進行舉證、辯論,大大地提高了庭審的效率,值得推廣。其次要堅持有爭執方舉證。不能機械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在民事訴訟中則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列舉了當事人無需舉證的情況,其中就包括對方當事人表示承認。對於一些沒有爭議,無需舉證的事實,就沒有必要在開庭審理時一律要求當事人逐一舉證。這樣可以合法、合理地簡化開庭過程,使庭審活動更加緊湊。四要進一步提高認證水平。認證是非常嚴肅而又十分重要的訴訟環節,認證的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案件實體處理是否正確。如何認證是當前審判方式改革中難度很大的一個問題,要重點解決好。認證方式要因案而異,有的可以一證一認,即對證據採取一事一辯一質一認的方式;有的可以分段認證,即對一些前置性的關鍵問題,採取分段舉證,分段辯論,分段由合議庭評議,分段認證的方式;有的則可採取綜合認證,即在經過庭審各個階段後,對全案所涉及的證據統一進行綜合性認證;有的則可採取判決認證的方式,即對有些需要進一步研究,難以在庭審時予以認證的,最終在判決書上予以認證。需要明確的是無論一證一認、分段認證、綜合認證,最終都應當要體現在判決認證上。各級法院都要採取措施,著力提高法律文書的寫作水平,改變目前存在的判決簡單化,“不講理”的狀況。
同志們,黨的十五大確立了面向新世紀全面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巨觀目標,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我們一定要繼續認真學習、貫徹十五大精神,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肩負起新時期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託,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兢兢業業、開拓創新,更好地全面發揮經濟審判的職能作有,為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