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黃涉非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黃涉非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09月25日發布,自2012年09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黃涉非犯罪典型案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9月2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一
王同林等傳播淫穢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同林,男,漢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網站超級版主。
被告人楊劍華,男,漢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網站超級版主。
被告人黃勇,男,漢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網站超級版主。
被告人梁偉,男,漢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網站超級版主。
被告人王喜群,男,漢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網站版主。
被告人李恆軍,男,漢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網站超級版主。
被告人席亮亮,男,漢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網站版主。
被告人葉波,男,漢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網站超級版主。
被告人郝志朋,男,漢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網站版主。
被告人韓金波,男,漢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網站版主。
2011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王同林、楊劍華、黃勇、梁偉、王喜群、李恆軍、席亮亮、葉波、郝志朋、韓金波明知他人創建的某色情網站為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網站,仍然先後申請為該網站的版主、超級版主,並分別對網站指定的版塊進行管理,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信息。具體事實如下: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1月1日,王同林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圖片計6597件,淫穢小說計2441件,總計9038件。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2月15日,楊劍華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圖片計8717件。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黃勇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圖片計8406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梁偉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圖片計8285件。2011年6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王喜群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視頻計565個。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月1日,李恆軍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視頻計349個。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2月15日,席亮亮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小說計3359件。2011年7月14日至2012年2月17日,葉波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圖片計3128件。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12月29日,郝志朋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圖片計2448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7日,韓金波允許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塊內發布淫穢視頻計121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同林、楊劍華、黃勇、梁偉、王喜群、李恆軍、席亮亮、葉波、郝志朋、韓金波在網際網路上,允許、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網站版塊內發布淫穢電子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王同林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楊劍華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黃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梁偉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喜群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恆軍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席亮亮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葉波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郝志朋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韓金波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二
王慶剛侵犯著作權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慶剛,男,漢族,1977年4月8日出生,個體戶。
2007年年底至今,被告人王慶剛陸續多次從河南新鄉、河北保定、河間等地印刷、購進大量盜版教輔資料進行批發銷售。2011年10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對王慶剛存放於太原市水峪村、港道村和學府街山西大學北門附近的三處庫房進行集中收繳,當場查扣待銷售的學生教輔資料308403冊。經鑑定,其中78044冊為侵權盜版教輔資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慶剛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侵犯了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王慶剛作為侵權產品的持有人,侵權產品尚未銷售即將查獲,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王慶剛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判處。據此,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慶剛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三
張文坤等非法經營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文坤,男,漢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徐艷良,男,漢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黎白娥,女,漢族,1959年3月8日出生,農民。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文坤從同案人張春應手中購進地下“六合彩”碼書在湖北省當陽市零售。從2011年2月份開始,張文坤便從張春應手中及廣東省廣州市、汕頭市等地購進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進行批發和零售,其中通過物流託運的方式向被告人徐艷良、同案人黎金娥批發銷售各類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22222冊,銷售金額計125725元。
被告人徐艷良及其妻黎金娥從2008年開始從湖南省平江縣的老曾手中購進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2009年下半年開始又從被告人張文坤和汕頭市等地通過物流運輸購進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並於2009年購買了一輛麵包車用於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的運輸。徐艷良購進碼書資料後,向被告人黎白娥及湖北省通城縣的黎艷娥、李瑩春、李麗雲、楊安安、湖北省鹹寧的李文杰、崇陽、江西修水等地的人進行批發和零售,總計向上述人員批發和零售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65797本、碼報500份,銷售金額計181461.40元。
2008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黎白娥採取支付現金和賒賬的方式,從被告人徐艷良手中購進地下“六合彩”碼書資料,在通城縣雋水鎮菜市場擺攤銷售,銷售金額計65625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文坤、徐艷良、黎白娥擅自銷售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市場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於被告人徐艷良、黎白娥有悔罪表現,且主動繳納了部分罰金,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文坤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徐艷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黎白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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