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東與樊而統房屋典當糾紛應認定為抵押借款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東與樊而統房屋典當糾紛應認定為抵押借款的函復》在1992.03.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東與樊而統房屋典當糾紛應認定為抵押借款的函復》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3.16
  • 實施時間:1992.03.16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請字第1號《關於黃東與樊而統房屋典當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認為:此案應認定為抵押借款糾紛。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不得經營帶有金融業務性質的典當業。故一審法院對此案的處理並無不當。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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