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聶福雲房屋回贖案不適用我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聶福雲房屋回贖案不適用我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函》在1989.05.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聶福雲房屋回贖案不適用我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5.12
  • 實施時間:1989.05.12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民)發[1988]66號《關於聶福雲房屋回贖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我院[1986]民他字第29號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不適用於你省聶福雲回贖房屋糾紛案。聶福雲回贖房屋問題屬於公私合營運動中的遺留問題,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出的“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法(研)發[1987]30號)的精神去處理,並做好有關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聶福雲房屋回贖問題的請示報告》
(魯法(民)發[1988]6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回贖案件,原告聶福去在原滕縣西關新街有樓房一座,1954年6月經人介紹將該樓房北頭上下各1間典給李詩臣設新華文具店,典價500元,折合小麥5000斤,典期四年。1956年公私合營時,李詩臣將此房作價350元投資於原滕縣百貨公司並領取了定息。現聶福雲要求回贖此房。根據你院[1986]民他字第29號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精神,應準予回贖。而滕州市委統戰部依據中央統戰部、商業部[83]商管字第5號《關於索要、強占原公私合營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精神,又不準回贖。對此類案件應如何處理,因涉及政策法律問題,我們不好提具體意見,特予請示。如非我們理解有誤,對此類問題,最好與中央統戰部和商業部共同研究,聯合制定檔案下達,以便貫徹執行。
當否請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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